病人權利

Gracie Square Hospital 醫院的病人,享有的法律權益,僅侷限於病患的安全性及/或臨床之用,將在住院時向病患提供這些權利的列表。

請至紐約州心理健康辦公室網站了解更多其他的資訊:

住院病人權利
http://www.omh.ny.gov/omhweb/patientrights/inpatient_rts.htm

有關保護健康和心理健康資料的 HIPAA 隱私規定
https://www.omh.ny.gov/omhweb/hipaa/phi_protection.html

知情同意

具行為能力的成人有權接受或拒絕照護、治療和服務。成人定義為年滿 18 歲、已有小孩,或已結婚者。其他人均視為未成年。

特定的治療程序需要簽署書面同意。此類程序包括,但不限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醫囑 (DNR)、參與研究,和需要全身麻醉,或需要切開身體或會產生顯著疼痛、不適,或耗弱,或需要長時間復原的顯著侵犯身體完整性程序的重要醫療治療。

若您反對接受治療或療程,則必須取得行政及/或法院授權才能開始進行。通常在無知情同意下可以開始的程序有有關極小侵入性、風險和不適的篩檢、診斷和治療程序,例如身體檢查、化驗所檢測和 X 光檢查。

除非某位成人已由法院宣告無行為能力,否則均將該位成人視為有能力做出治療決定,然而,若某位成人由醫療主任或其指定人員判定為無能力做出治療決定,應由患者的醫療保健代理人、或監護人、或適當的法院決定。若應接受治療的患者反對治療,則應依建議的治療類型,透過司法或行政程序處理此項反對。